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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ATEX的定义

  •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预定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和防护系统的法律趋于一致的94/9/EC指令
    Equipment and protective systems intended for use in potentially explosive atmospheres Directive 94/9/EC
    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 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它是以法语“Atmosphere Explosible”命名的。

    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的制造商,应用ATEX指令条款并贴附CE标志,不用考虑应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欧洲任何地方销售其防爆设备。

    EX标志是针对防爆设备的认证系统。符合欧洲标准94/9/EC(ATEX指令)指示的设备、系统及配件必须取得EX认证。ATEX指令从2003年7月1日起强制实施,并代替了以前的76/117/EEC, 79/196/EEC, 97/53/EEC和83/130/EEC指令。


ATEX认证类别划分及标准说明

  • 一、指令94/9/EC
    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 100A的“新方法”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设备的应用技术要求、基本健康、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爆炸性物质
    区域定义
    中国标准
    气体、蒸汽、薄雾 (Class I或G类)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0区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1区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可能出现,仅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或短时间出现的场所2区
    粉尘或纤维(Class II/III或D类)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连续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20区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21区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可能出现,仅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或短时间出现的场所22区
  • ATEX 1999/92/EC与ATEX 94/9/EC指令并行,基于潜在的危险、欧洲法规的要求,ATEX 1999/92/EC(也称作ATEX 137)规定了改进处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护的最低要求。

    这意味着基于所涉及的危险评估,雇主承担大量的职责:预防工作场所形成爆炸性环境或避免引燃爆炸性环境对爆炸性环境和引燃源的可能性进行危险评估依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度和时间将工作场所分区在入口处区域用符号标识建立并维护一个防爆文档根据拟使用的危险区域,选择符合ATEX 94/9/EC指令要求的设备 ATEX 1999/92/EC规定:0区场所只能用1类设备;1区场所只能用1、2类设备;

    防爆通用要求GB3836.1 IEC / EN 60079-0
    隔爆型 Ex dGB3836.2 IEC / EN 60079-1
    正压型Ex pGB3836.5 IEC / EN 60079-2
    充砂型Ex qGB3836.7 IEC / EN 60079-5
    充油型Ex oGB3836.6 IEC / EN 60079-6
    浇封型Ex mGB3836.9 IEC / EN 60079-18
    增安型Ex eGB3836.3 IEC / EN 60079-7
    无火花型 Ex nGB3836.8 IEC / EN 60079-15
    本质安全型Ex iGB3836.4 IEC / EN 60079-11
    粉尘防爆型Ex tDGB12476.1 IEC / EN 61241-0 IEC / EN 61241-1
    检修GB3836.13 IEC / EN 60079-19

ATEX认证常见问题解答

  • 1.ATEX代表什么意思?
    ATEX是以法语“Atmosphere Explosible”(爆炸性环境)命名的。ATEX指令是由与使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有关的两个欧盟指令组成:
    ——ATEX制造商指令94/9/EC(关于各成员国对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和防护系统的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ATEX用户指令1992/92/EC(关于改进处于潜在爆炸性环境危险中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保护最低要求的指令)。ATEX94/9/EC指令(也被称为“供给指令”或100a指令)主要适用于电气和机械设备制造商。
    ATEX“工人保护” 1992/92/EC指令(也被称为“用户指令”或108a指令或137指令)主要适用于设备的用户。

    2.ATEX指令是什么时候开始被采用的?
    ATEX指令于1996年3月(采用开始为过渡期)被引用到欧盟成员国法律,自2003年7月1日起ATEX指令强制执行。
    所有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的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产品,必须遵守ATEX制造商的指令(不包括指令中规定除外的产品)。

    3.ATEX所定义的“爆炸性环境”?
    按94/9/EC指令所定义的爆炸性环境是一种混合物:
    ⅰ)以气体、蒸气、薄雾或粉尘形式出现的可燃性物质的混合物;
    ⅱ)与空气混合;
    ⅲ)在大气条件下;
    ⅳ)在该混合物中发生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

    4.ATEX“老方法”和“新方法”有何不同?
    “老”方法:
    EN50014规定了对于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电气设备保护的通用要求。
    对于每种不同防爆保护型式的标准用字母表示如下:
    “o” 油浸型(EN50015)
    “p” 正压型(EN50016)
    “q” 充砂型(EN50017)
    “d” 隔爆型(EN50018)
    “e” 增安型(EN50019)
    “ia”或“ib”本质安全型(EN50020)
    “m” 浇封型(EN50028)
    “新”方法:
    新方法——第一次引入非电气设备EHSR(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的要求,即防爆外壳外部的旋转部件(轴承)。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非电气设备的评定依照EN13463-1(基本要求)和EN13463-5(通过结构安全保护)。
    还要有一个按照新方法进行评定对用户手册要求。

    5.ATEX包括什么内容?
    ATEX包括电气引燃危险和机械引燃危险。潜在危险引燃源如:火花、电弧温度、声能、光辐射(激光)、电磁波、静电、杂散电流、摩擦或撞击引起的过热(旋转设备)、振动、污染、外部影响等。
    设备被划分为Ⅰ类设备(矿用设备:M1类和M2类)和Ⅱ类设备(非矿用设备:1类、2类和3类):
    Ⅰ类设备——用于矿井地下部分的设备和用于这些矿井地面设施部分的设备,能因沼气和/或易燃粉尘而发生危险。
    Ⅱ类设备——用于能因爆炸环境而发生危险的其他场合的设备。
    Ⅱ类设备进一步细分为:
    ⅡA类(丙烷);ⅡB类(乙烯);ⅡC类(氢气);Ⅱ类(所有气体)。

    6.ATEX设备上要求什么样的标志?
    以下是典型的设备标示方法所要求的内容: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CE标志和所负责产品的公告单位(即认证机构)证明号码;防爆专用标志;设备类别和分类;爆炸性环境类型:即G(气体、蒸气或薄雾)和D(粉尘);系列和类型名称;制造年份和序号;气体组别、温度级别和保护型式;环境温度;证书编号;任何其他的基本信息。

    7.ATEX指令不包括哪些产品?
    ATEX指令不包括以下产品类型:
    家用产品;医疗装置;爆炸危险完全是由于爆炸性物质或不稳定的化学物质所引起的那些设备和防护系统;航海船舰和移动的离岸装置;包括在指令89/686/EEC中的个人防护装置;军用装备;通过空运、公路、铁路和水运网络运输用工具;

    注:拟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车辆排除在外。